為維護小區環境衛生、保障居民生活質量和健康安全,根據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》及相關社區管理規定,現就小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事宜規定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本規定適用于本小區所有住宅區域、公共綠地、樓道及其他公共空間。禁止飼養的家禽家畜包括但不限于雞、鴨、鵝、鴿子、豬、羊、牛、兔等。
二、禁止原因
- 環境衛生:家禽家畜的排泄物易污染公共環境,滋生細菌、蚊蠅,影響小區整體衛生。
- 公共安全:家禽家畜可能攜帶病原體,增加疾病傳播風險,尤其影響老人、兒童等易感人群。
- 鄰里和諧:飼養行為可能產生噪音、異味,干擾其他居民正常生活,易引發鄰里糾紛。
- 市容管理:隨意飼養家禽家畜不符合城市文明建設要求,影響小區整體形象。
三、具體規定
- 任何業主、住戶或租戶均不得在小區內飼養家禽家畜。
- 已飼養的家禽家畜,須在本規定發布后15日內自行處理。
- 物業管理處將定期巡查,對違規行為進行勸阻、警告;拒不整改者,將上報相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。
四、違規處理
- 初次違規:口頭警告,責令限期整改。
- 再次違規:書面警告,并視情節處以相應罰款。
- 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:依法追究責任,并納入個人信用記錄。
五、附則
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,由小區物業管理處負責解釋。請全體居民自覺遵守,共同營造整潔、安全、和諧的居住環境。如有疑問,可向物業管理處咨詢。
特此通知。